<個人自願安排> 與 <破產> 的比較和分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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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A <個人自願安排> |
<破產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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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現職不會受到影響,不會通知僱主及家人 |
對現在的職業會受到影響,可能不能保留現職工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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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破產身份及記錄 |
有破產身份及記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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毋須向破產官交代,可以有出入境自由 |
離境時,需要向破產官交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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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生意人事,他們可以繼續營運生意 |
需要停止所有營運中的生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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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外旅遊時的費用沒有管束 |
出外旅遊,不得自費。並要得到同意方可離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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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費用雖然較高,但可以分期付款 |
申請費用較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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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還款能力而定,為期二年半至七年 |
一般為期四年.最長可以為期八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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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保留及申請銀行戶口 |
最多只可以有一個銀行戶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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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上的花費,可以比起之前輕鬆 |
根據<破產條例>,如借貸$100以上,便要表明其破產身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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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購買或繼續保險供款 |
不可以購買以及停止所有保險供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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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擁有專業牌照 |
多項專業牌照會被吊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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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保留現有物業,但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|
不可以擁有物業,及破產管理署會將物業變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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